胶东在线 2022-01-04 11:27:39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45648的网友留言咨询:在供暖期间,我家长期达不到标准供暖温度,我应该怎样做好取证?达不到标准温度能否赔偿?具体政策是什么?
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对于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供热企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供室温检测服务,确认室温是否达标。如用户对室温检测有异议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二)确认室温不达标的,应查明原因及责任主体。
(三)属于供热企业供热设施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尽快修复,直至室温达标,并承担检测费用,按规定减收热费。
(四)属于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原因的,用户应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检测费用,室温不达标期间热费不予减收。
(五)属于未进行分户改造的楼内公共供热设施原因的,楼内公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或楼内用户应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整改或进行分户改造,室温不达标期间热费不予减收。
初审:栾芸
复审:宋君
终审:孙玲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