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相关要求,现就上海市2022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1
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2021年度(2021年1月~12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
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逾期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22年11月1日起关闭申报系统。
3
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