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期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案 例
长春某学院家属齐某请他人为其在该院内水工楼西南侧挖冬贮菜窖。在挖到地面以下1米深处发现一口大缸,打破后拖出一“铜桶”(实际是铅罐),后经查明,这是长春某学院埋于院内水工楼西南侧地下的放射性物质,掩埋后地面未设置放射性标记,又无控制措施,从发现放射源到将其安全入库,放射源暴露了24小时,整个过程中共有13人受到放射性照射,对环境造成局部污染。该学院擅自将放射性物质理入地下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关规定,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与吉林省公安厅对这起事故进行了通报与处罚。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