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办律师:张心升律师 (现为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 主任)
案情介绍
石某等4人系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某村村民,镇政府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由,欲与石某等人签订房屋搬迁协议,承诺其自行拆除宅基地上住房后,将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其宅基地按照28000元/亩给予征收补助,每户0.6亩,合计16800元;并且还承诺,土地回收之后复垦,除其0.6亩宅基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继续由石某等人耕种;此外还承诺将给予石某等人安置住房补贴,可以15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价格在新庄镇上的幸福家园小区购买安置住房。
石某等人测算后,镇政府承诺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款足以满足其在幸福小区内的购房需求,除了能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外,而且复耕后的土地还归自己耕种,一举两得,怎么算都不吃亏。出于对镇政府的信任,石某等人就没多想,按照镇政府的要求自行拆除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
可当房屋拆除后,镇政府却变卦了,将原先承诺好的安置住房价格上涨到2500元/平方米,这一变故,无情地打破了石某等人的上楼梦,由于买不起安置住房,石某等人只能暂时租房居住,租不起的只能搭个窝棚应急,深陷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困境。无奈之下,石某等人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理其补偿纠纷案件。
后经律师调查取证,取得重要证据确认政府征收违法之处,以此,指导石某等人发起查处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强势维权。镇政府迫于石某等人的维权压力,也因领导正处在换届调整的关键时点,不想留下被行政复议的政绩污点。最终,通过协商圆满解决了补偿纠纷,石某等4人分别获得15-30万的补偿款,并且可以15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价格购置安置住房。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亲赴四级政府部门 获取征地违法重要证据
张心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始调查取证工作,由于石某等人缺乏征地拆迁维权经验,其向律师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只有房地证明和搬迁补偿协议。由于石某等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极其有限,缺乏案件一手信息和关键证据,无法有效启动法律程序。为此,张心升律师和助理亲赴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四级政府及其自然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石某等人的涉案地块位于2018年新庄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拆旧地块范围内,确认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先拆后补”非法占地行为,自然、住建等相关部门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等行政不作为等违法之处,并取得关键证据,为后续启动法律程序奠定基础。
办案第二辑:复议维权政府妥协 终获满意赔偿加安置房
张心升律师针对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镇政府存在非法征占等违法之处,最终确定启动五项法律程序:
程序一:针对镇政府的非法征占行为,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查处申请;
程序二:针对镇政府的非法征占行为,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提起查处申请;
程序三:针对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程序四:针对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程序五:针对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由于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及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都明确存在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情况,迫于律师提起的行政复议维权压力,同时也因领导处在换届调整的关键时期,不想留下被行政复议的政绩污点,而影响仕途发展。最终,在宿迁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宿豫分局、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新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石某等4人分别获得15万-30万的征地补偿,并可以15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价格购房。
律师说法
“先补偿后拆迁”是征收拆迁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相关法条原文是这样写的:“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相关法条原文是这样写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不管何种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都作了明明白白的规定:征收拆迁要“先补偿后拆迁”。一旦征收部门违背“先补偿后拆迁”原则,那么,拆迁户可能还没拿到补偿款,房屋就被拆除,直接面临经济的损失和补偿利益的侵害,以及后续时间、精力、金钱等维权成本的无端增加,可谓是百害而无一利。
本案就是这种典型的“先拆后补”违法征地案件,并且实施拆迁过程中,又不按法定标准进行补偿,进一步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令其生活难以为继。石某等人委托律师,通过抓住相关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的违法情况,并在领导正处于换届调整的关键时期,不想留下被行政复议的政绩污点的加持,本案才得以快速调解解决。在此类案件中,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违法之处,均有可能成为促成调解的关键节点,石某等人的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节点,最终使得案件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最后,提醒广大拆迁户,一旦遇到“先拆后补”的问题,要学会甄别合同条款,如果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的条款,拆迁户一定不要轻易签字,避免出现“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如果没签字房子被强拆,拆迁户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并获得合理补偿。而如果已经接受了这样的协议,在拆迁款确实没有着落的情况,一定要把握好6个月的诉讼时效,寻求律师的帮助。总之,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前,对方说得再好,都可以拒绝签订任何协议,更可以拒绝提前搬迁。如果遇到拿不准的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在征收过程中才能掌握一定的主动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张心升律师简介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1973年生于山东,毕业于武汉大学,从业 18年。始终秉持做一名让百姓“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执业信条,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的执业精神,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足迹遍及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