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原规范关于灭火器维修的年限取消了强制性规范要求,还有标准规范对年限进行规定吗?
团体标准《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CPQS XF003-2023中做出了规定:4.4.2.2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首次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
4.4.2.3自维修出厂之日起,灭火器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表2的规定。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使用期限应适当缩短。
其中,常用的干粉灭火器及二氧化碳灭火器最高使用年限都为2年,(水基灭火器为1年)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02 灭火器报废要求
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8 条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所以
灭火器除因设计或损伤问题需要报废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