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今天,申税小微梳理了相关政策,快一键收藏吧!
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 2024 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关于本市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9〕1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4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