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是一定程度的重叠,有两个不同的安全类别,两者不是同一安全类别,因此,我们谈论“大安全应急”,可以将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纳入“大安全应急”类别,但不能说“消防安全属于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是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下面,作者简单区分了这两个概念,让大家都能理解和掌握。
首先,保护和规范两个安全的主体是不同的。保护和规范生产安全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个人和非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生产安全保护的主体。消防安全保护的主体包括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公益组织、学校、医院等单位。因此,就保护主体而言,生产安全保护主体的范围远小于消防安全保护主体。
其次,两种安全保障的目标是不同的。消防安全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安全,涉及不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财产和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通过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为实现整体社会安全做出贡献,涉及特定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安全。
其次,两种安全保护方法不同。
生产安全,其保护方法是不发生事故,因此,从源头到整个过程,保护,因此,主要从“人、土地、事物、事物、组织、过程”进行全过程保护,只要有环节问题,就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其保护方法是防止火灾蔓延和扩大,主要通过人防和自动消防设施,实现火灾“围、追、堵、拦、灭”,防止“小火灾”,因此,生产安全,是防止事故,注重“灭”,消防安全,是防止事故蔓延,是“堵”。
第三,实现这两种安全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同的。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生产经营主体的目标是顺利生产经营,获得最大利润。本质上,他想要获得的是经济利益。因此,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对其个人责任的调查可以形成更大的威慑,对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处罚,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因此,罚款、生产、施工、使用,不能承受,可以引起企业的注益,
因此,安全生产执法,一般采取重罚主义,为促进生产经营主体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确保生产安全。但对于消防安全,其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青年妇女等党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不盈利的社会福利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说涵盖每个单位,每个自然人,如此大的主体范围,你单独使用罚款或行政措施,不可能实现火灾事故的防治,为了最终实现消防安全目标,需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措施,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第三,人们对两种安全的重视程度也明显不同。消防安全是所有安全事项中最常见的,涉及到每个人的安全,除了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我们常说的“水火无情”、“天天防火,夜夜防贼”、“十万火急”也说明火灾事故是自古以来每个人都非常重视的日常事故预防事项。
同时,火灾事故发生后,往往伴随着爆炸、火灾、烟雾等火灾迹象,其他安全事故几乎难以发现,也不常见。然而,只有生产经营单位才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社会也不会有明显的迹象。有些人自然不知道生产安全事故,因为他们不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生产安全事故范围小,多发生在施工现场、有限空间、生产车间等场所。大多数人很少接触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他们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理解和关注相对较少。
因此,从人们对事故的重视程度来看,由于火灾事故可能涉及到每个人,人们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生产安全。最后,两个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同。
众所周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火灾安全事故一般是指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由相应级别的消防救援部门根据事故级别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监察委员会报告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或者人员责任。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火灾事故的,也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请当地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个人或者住宅楼发生火灾事故的,只需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即可。
由此可见,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明显不同。综上所述,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是两个独立相关的概念,不能混淆。两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壮大,不能相互排斥,最终服务于国家社会安全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