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意味着保障和稳定,意味着奖金和福利。在编在岗,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工作职能发挥的需要,也是与之相匹配的工资、福利、奖金、津贴发放的基本要求。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是由省财政转移支付保证的,这就避免了地方政府因财政收支困难,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之所以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员工资经费依然发生困难,就是因为超编人员太多,省级财政给按在编人员划拨的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要拿来养活所有在编非在编的公职人员,包括大量的超编人员、暂未列入编制的项目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等。
机关事业单位奖金、福利、津贴的发放,也是要求在编在岗。无论是年终奖,还是精神文明奖、公车补贴、取暖费补贴、降温防暑费等,都是为按在编人员核定的。地方经济情况良好的地方,人事、财政部门会按照财政收支状况,对超编人员和编外人员酌情发放;经济收支情况差的地方,就只能按在编人员发放,或者是为了平衡,将在编人员可以享受的所有补助,平均发放给所有在编非在编的公职人员。
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的职称评聘比例构成,也是按机构和编制数量来核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编人员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非在编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就是占用了在编人员的职称名额,人为拉大了比例构成的基数。一些机构规模小、编制少的事业单位,是与其他单位共享职称评定比例构成和名额的。
编制也意味着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执行的是“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社保条例明文规定,非在编人员、超编人员执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因工作调动、调任等原因,在现单位属于“暂时性非在编”,按规定其养老保险应该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缴纳。由于正式职工非在编是暂时性的,可以通过调剂或者“自然减员”腾退出来后使用,各地对暂时性非在编人员,都是采取各种措施,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企业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不缴、少缴或者漏缴“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保费用是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这对于个人保障是极大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