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有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由于操作人员失误,误开一张发票为13%的出口发票,经咨询,大厅工作人员答复要先缴税然后再冲红,可以把误缴的税款退回来,最后导致误缴税款2万多元,但是通过流程走到退税科的时候,工作人员答复说需要大厅重新申报,但是大厅工作人员说不能更改,已做留底处置,请问该怎样退回我们误缴的税款?”烟台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王鸿雁在民声访谈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介绍。
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票的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如因跨月等原因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首先需要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由于问题描述不是很清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具体细节,并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