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的方法步骤、政策界限、目标要求和工作时限,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自查面要达到100%,不留死角。登记自查情况按规定需要公示的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天。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
重点检查登记自查零违规的;违规车辆纠正处理不到位的;违规车辆较多、管理混乱的;所属事业单位车辆较多、车辆可能转移的;群众有反映、线索具体的。
二、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履责情况的督查,并将治理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