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