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1、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m, 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防爆生产现场隔开,不准有门窗串,应通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区域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在允许含量以下,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 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 x 宽) ;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2、禁火区的划定
禁火区的划定,除固定动火区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禁火区。凡需要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票”。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区内一律为禁火区。各禁火区应设禁火标志。
另外《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这里的火灾高危单位在《管理规定263号》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共八款,严格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