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森林防火小知识,十大森林防火知识大全

首页 > 生活常识 > 作者:YD1662024-01-09 11:08:30

来源:湛江日报-湛江新闻网

一、基本知识

1.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有哪几类?

引起森林火灾发生的火源,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即天然火源和人为火源。

天然火源是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下产生的热源,主要包括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降落、滚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

人为火源是指人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源,可分为生产性火源(如烧垦、烧荒、烧木炭、机车喷漏火、开山崩石、放牧、狩猎和烧防火线等)和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做饭、取暖、用火驱蚊驱兽、吸烟、上坟烧纸、小孩玩火等)。人为火源还包括故意放火纵火。

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上坟烧纸、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最多。管好火源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

2.为什么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

近年来,气候干旱、全球变暖、毁林开荒,加之厄尔尼诺现象,引起全世界范围内的气候变化,使森林火灾处于高度活跃期。另外,我国有大面积的次生林,由于树种单一、疏密不均,且林区情况复杂,林田交错,火源控制难度很大,极易发生森林火灾。

二、预防常识

1.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是森林草原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森林草原防火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是指森林草原火灾一旦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握战机,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有什么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申请批准手续,并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3.森林一旦发生火情,危害非常大,我们该如何预防森林火灾?

①树立防火意识。每个人都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森林火灾危害的严重性,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火线,做到防患于未“燃”,个人进入林区活动,时刻不忘森林防火。

②严格控制火源,强化火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生产用火,必须的生产用火要实施防火措施,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不要擅自上山用火,不要在林中生火取暖,不准小孩上山玩火,不在林中乱丢烟头,在林区不要夜间点火把照明等。

③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确保不因为个人疏忽引发森林火灾。进入林区应自觉向森林防火检查站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不在山区、林区上坟烧纸。

④建立防火组织。在防火期内对防火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林情。

4.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规定

①不准在山上烧黄蜂、烧山赶野兽。

②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

③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

④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⑤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放孔明灯。

⑥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烧稻草、秸杆。

⑦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⑧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⑨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

⑩不准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进入林区内炼山。

5.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时扑火;打小是指扑打刚刚发生的;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

三、法律责任

1.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放火罪、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岑川 审核:詹亚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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