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文标题中名称并列的情况,应该根据名称的不同分别处理,一是发文机关名称并列时,使用空格表示并列关系;二是法规、规章名称并列时,使用书名号,中间不加标点符号;三是可以使用“和”“与”这类连词表示并列;四是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有使用连字符横杆的,以及逗号、间隔号,用以解释或补充说明。
总之,公文标题应简洁明了,能不用标点符号就尽量不要用。
对于公文标题中名称并列的情况,应该根据名称的不同分别处理,一是发文机关名称并列时,使用空格表示并列关系;二是法规、规章名称并列时,使用书名号,中间不加标点符号;三是可以使用“和”“与”这类连词表示并列;四是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有使用连字符横杆的,以及逗号、间隔号,用以解释或补充说明。
总之,公文标题应简洁明了,能不用标点符号就尽量不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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