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策》云:“(秦人)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煨炭,断死于前者,比是也。”大意是说,秦人一听说作战,就跺脚发狠,脱光上衣,迎着刀山,踏着火海,下定决心拼死于阵前的人到处都是。《战国策》又云:“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夫战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展现了秦国军人拼死冲*、威猛无比的形象,以及山东之卒与秦之锐士(正规军)相比在战斗力上的巨大差距。《战国策》虽有夸张的成分,但并非空穴来风。秦国军队的战斗意志和战斗力确实超强,打的东方列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最终统一了中国。那么,秦国是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把军队造就成虎狼之师的呢?这主要靠军功爵制和重刑令。
秦献公之前,秦国曾连续六代被动挨打。秦孝公即位时,秦国与东方诸侯大国相比,仍处于劣势。一河(黄河)一关(函谷关),曾是秦国险要的天然屏障,但河西之地仍在魏国控制之下,秦国东扩受到严重阻碍;秦国虽然经过献公的一系列改革,但封建制度很不完善,国力还不强,各诸侯大国仍把秦视为戎狄,甚至不与之会盟。这给21岁的孝公很大刺激,他认为秦国处在这样的地位,“丑莫大焉”,放言“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决心变法图强,以“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
在魏国不得志的商鞅,就是在尊官分土的强大诱惑下,怀着功名利禄之心,带着李悝的《法经》,从魏国来到秦国的,从此秦国开始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历程。商鞅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以鼓励耕战,功劳至上,轻罪重刑为原则,变法图强。军功爵制和重刑令,是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
军功爵制规定,凡行伍中人,不论出身门第,一律按照其所立军功的大小予以赏赐。即便是秦国的宗室也是这样,宗室未立军功者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不得拥有爵位。使有功者显贵、光荣,无功者虽富裕而无显贵的身份。没有军功者不得改变身份,奴隶的后代仍为奴隶,若隐瞒身份,要受到严厉制裁。
商鞅制定的十八爵级经过演变,到秦王嬴政之时,为二十爵级,分别为: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褭,第四级不更,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也名大良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
以上是朝中爵位,其中从二级以上到不更,叫卒。此外,还有军中爵位。军中爵位,从一级以下到小夫叫校、徒、操、公、士。
军功爵制规定:能够斩获一颗敌人甲士首级就赐给爵位一级,增加一顷田地和九亩宅地,赐给一个家臣,还可以在军队和官府担任官吏。甲士,指正规军将士,身着铠甲,甲衣一般由金属扎叶制成,因兵种与地位不同,有不同形式的甲衣。
停战后,把斩获的敌人首级示众三天,在这三天进行核实,将军认为无误,就按功赏给战士和大夫爵位。劳爵,县府过了三天还没有落实赏给战士和大夫,就撤去县尉职务,由该县的县丞尉审判。
有人认为,首级是指耳朵(统一为左或右耳),因为斩敌首级后,士兵无法携带敌首作战。此说不正确。一则耳朵不好辨认核实;二则秦兵五人一伍,因株连政策而结成命运共同体,作战时协同配合,能够解决敌人首级不便携带的问题。
围攻敌人的城邑,能够斩获八千颗以上敌人首级,就按满额论功行赏;在*中能够斩获两千颗以上敌人首级,也按满额论功行赏。将吏从操士及校徒以上到大将都可以得到赏赐。军中的官吏,旧爵是公士,升为上造;旧爵是上造,升为簪袅;旧爵是簪袅,升为不更;旧爵是不更,升为大夫。旧爵是小吏,升为县尉,赏赐六个奴隶,五千六百钱。旧爵是公大夫,升为公乘;旧爵是公乘,升为五大夫,赏赐三百户的封邑。旧爵是五大夫,升为大庶长;旧爵为大庶长,升为左更;旧爵为三更,升为大良造。都赏赐三百户的封邑,并赏赐三百户的地税。爵位为五大夫,有六百户的封邑可以招揽门客。将军、车夫、骖乘都赏赐爵位三级。原来是客卿身份为相的,达到朝廷的规定,可升为正卿。
获得军功爵者,享有很多特权:
一是当官为吏和乞庶子的特权。当官为吏必须有爵,无爵者不能当官。有爵者可役使无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但无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罢官,也不能给低爵者做仆隶。因功得爵者,还可推荐一名庶子到军队和政府中为小吏。有爵位的人可以讨要没有爵位的人做他的家臣,每一级可以要一个。没战事的时候,家臣每月为他的大夫服役六天。有战事的时候,就跟随主人到军中侍奉。
二是赎罪和减免刑罚的特权。《商君书》曰:“治罪的法律,由爵位高的人审判爵位低的人,爵位高的被罢免,不再给予他原本爵位所能拥有的奴仆。二级爵位犯了罪,就降低他的爵位;一级以下爵位的人犯罪,就取消他的爵位。小夫犯罪就会处死。”在秦律中,犯有同样罪行者,因有无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别所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
三是免役和减少役龄。爵位在不更以上者,不服兵役(指轮流服兵役,可能也包括超过法定兵役征兵时不服兵役)。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
四是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若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
五是生活上的优待。在军中,有无爵位和不同爵位等级者,饮食待遇也不一样,爵位越高,饮食待遇越高。比如《传食律》记载:“不更以下到谋人(簪袅),粺米一斗,酱半升,菜羹,刍稾各半石(刍稾或喂战马用)。”有爵者在出差途中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住宿、饮食服务标准和车马等交通便利,在其死后,也依其爵位高低确定丧葬礼仪和墓树多少。《商君书》载:“公士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公士直到大夫,死后爵位每高一级,他的坟旁就多栽一棵树。
在军队中因军功获爵位的将领,根据级别不同,护卫士兵的数量也不同。商鞅之法规定:五百人的将官有五十个短兵;统率两个五百人的将领,是将官中的首领,有一百个短兵。千石俸禄的长官,有一百个短兵。八百石俸禄的长官,有八十个短兵;七百石俸禄的长官,有七十个短兵;六百石俸禄的长官,有六十个短兵。国尉有一千个短兵,大将有四千个短兵。如果将官战死,短兵要受处罚;如果能够得到一颗敌人的首级,就可以免除刑罚。
春秋战国时代,战争工具理性发达,诸侯国都在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打造能征善战的劲旅,如李悝“断讼以射”、吴起“打造武卒”。
魏文侯时期,李悝担任上地郡守,他想让人们都善于射箭,于是就下令道:“今后如果遇到难断是非的诉讼案时,就让他们用弓箭射靶,能射中者胜诉,射不中者败诉。”命令下达后,人们都迅速刻苦练习射箭,日夜不停。到与秦国军队打仗的时候,魏军大败秦军,这是因为上地人善于打仗射箭,人人都是神箭手的缘故。
吴起在魏国从扩大兵源和提高战士军事素养抓起,推行征兵制,并通过强化高强度高难度的军事训练,打造出一支战斗力较强的军队——武卒。这些武卒能够“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戟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成为当时最强的武装力量。与秦军作战,“不待吏令,介胄而奋击之者以万数”,结果仅以五万之众“兼车五百乘,骑三千匹,而破秦五十万众”。
不过,他们都无法与此后商鞅实行的军功爵制相比。军功爵制,以“无功不受禄”摧毁了“世卿世禄”的血缘宗法制,打开了底层平民向上跃升的通道和空间。因此,秦国社会活力迸发,其军队当时无敌于天下。
与军功爵制相匹配的是重刑令。秦国明法壹刑,从卿相、将军到大夫、百姓,从忠臣、功臣到善人、孝子,不论等级、不分何人,有不服从国君命令的、违反国家法禁的、破坏国君法律的,就是死罪,不赦免。执法官吏,担任现职的官吏有不执行国君法令的,死罪,不赦免,加刑至三族。官吏的同僚,知道他们的罪行,向国君揭发,不仅能免罪,无论贵贱,都能继承那位官吏的官爵、土地和俸禄。
《重刑令》规定:“军有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军命曰国贼。”对“国贼”处以严酷刑罚:“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
对于军事工程完成不好以及战时胆怯退缩者,惩处也是严厉的。《商君书》记载:“围攻敌国城邑时,国司空测量城墙的宽度和厚度,国尉划分攻打的地点,校徒按立方米挖掘城墙,定出期限,命令说:“最先完成的立头功,最后完成的斥为末等,两次斥为末等的,就废除爵位。”士兵必须拼死作战,不成功就要被*。一队如能斩获五颗敌人首级,每人都获爵位一级;如果战死,家族中可以有一人继承爵位。如果胆怯退缩,就在千人围观下,在城下处以黥刑劓刑。”
秦国还实行株连政策。战争期间,五人编为一个名册,为一伍,用徽章来区分,其中一人逃跑,就加刑于其余四人,如果能斩获敌人一个首级,就能免除刑罚。每五人设一个屯长,一百人设一个将。作战时,将、屯长得不到敌人首级,是要*头的;如果得到敌人三十三颗以上首级,就按满额行赏,将、屯长赏赐爵位一级。
《商君书》记述了商鞅制定军功爵制和重刑令所期待的效果和目的:父亲送儿子、兄长送弟弟、妻子送丈夫上战场,他们都说:“不能取得胜利和获得军功爵位就不要回来!”又说:“违反法令,背弃命令,你死,我也得死,乡里会治我们的罪,你在军中无处可逃,我们迁徙也无处可去。”这样,三军的士兵听从命令就会像流水一样,就是战死也不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