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包装侵犯了他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那么可以认定为侵权。特别是当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时,如果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相似,即可认定侵权成立。
2.商标专用权:如果包装上有商标,且该商标侵犯了他人所有的商标专用权,则构成侵权。这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混淆标准:混淆标准是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原则,包括来源混淆、关联混淆、反向混淆、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如果被告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个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即使商标不完全相同,也可能构成侵权。
4.赔偿标准:如果包装侵权成立,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或者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