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的意思。民法学理上,人格尊严被认为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尊严权是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利,它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的一种基本的自主权利,是一种法律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1. 生命权: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人们有权自主选择生命方式并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
2. 身体权:人们要求不受侵犯身体的权利,如不受非法拘留、体罚、酷刑等身体伤害的权利。
3. 名誉权:人们有权要求名誉不受损害和不受污名染,不受人格的轻信和侮辱。
4. 隐私权:人们有权拥有自己的私人生活和隐私,包括不受非法监视、窃听、调查等侵害的权利。
5. 性权:人们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性生活和性偏好,并受到法律保护。
6. 教育权:人们有权选择和接受不同形式的教育,并受到其他人的教育不侵犯的权利。
7. 持有和保护财产的权利:人们有权拥有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和剥夺的权利。
总之,人格尊严权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人们有权要求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这些权利是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确立和维护的。任何不以法律手段为依据的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