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都是2012年之前的政策了,从2012年1月1日起已经有新的政策了,以下是新政策你可以参考:
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指出,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所以只需要连续缴费9个月就可以了,如果不够9个月,而生产后连续缴费12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会补支。
希望对你有用。
厦门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缴费的月份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费;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4.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