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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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买手机。各电商平台上很多网店的手机售价远低于手机品牌官网标价,因此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目光。
但一些消费者在手机出现问题后维修时发现,自己所购手机的激活日期要远远早于购机日期,但自己收到手机时明明看起来是未拆封的新机,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小李在某电商平台上的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该网店的商品详情页上标明了“官方原封、正品保障”,价格要比官网的售价便宜近两百元,小李一开始还有些忐忑,担心买到假货,但收到手机后发现确实是未经拆封的正品,这才放心下来。
使用了几个月后,因手机出现问题,小李到该品牌客户服务中心维修,在核对维修工单时小李惊讶地发现,官方系统显示的手机激活日期竟然在自己购机的日期之前7个月。
小李认为,该手机是购机前已被使用的二手翻新机,并非所宣称的“原封正品”,影响手机的保修服务,手机专营店存在宣传误导和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手机购买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被告手机专营店称,该店铺所有手机均是从官方正规渠道进货,无质量问题。出售给小李的手机的激活时间之所以早于小李的购买时间,是因为使用了软件“空中激活”,即在不经拆封的情况下直接激活IMEI码,不同于拆机插卡使用。“空中激活”是行业惯例,不影响手机使用和售后,且店铺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有“部分机型存在空中激活”字样,小李应为知情。
争议焦点
1.手机被“空中激活”是否影响消费者享有的维保售后服务?
2.本案中手机专营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事实查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手机行业从业人员和专家进行了询问,了解到手机激活后品牌方的后台数据会有激活记录,品牌方一般以当地的激活数量计算区域销量。
所谓手机行业的“空中激活”惯例与通常手机的使用激活不同。“空中激活”是指销售者为了提高本地销量以获取提成或为了从上游供销商跨区域拿货以节省进货成本,在不拆封产品包装的情况下,通过特殊设备在出售前便将手机激活。
不同手机品牌因售后政策不同,“空中激活”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例如iPhone手机的激活即视同于开封使用,以激活日期数据起算售后维保;三星、华为等手机一般以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日期起算售后维保(需消费者在进行售后服务时提供有效的纸质或电子发票)。
经查询该手机品牌的消费者业务网站,网站显示的保修服务条款如下:
保修服务条款
保修期限:1年(含)免费保修。
服务方式:用户送修/寄修。
1.产品保修起始日期以购机发票开具日为准,若保修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时,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2.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产品保修卡,且不能提供发票底联或者发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则保修起始日期以主机机身SN号显示的出场日期向后顺延90日。
法官团队多次致电该手机品牌官方客服,反复确认了手机的维保日期原则上是以手机激活日期起算,但如果购机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激活时间的,维保期以商家开具发票的日期为准起算,但需用户提交购买该产品时的发票。
裁判结果
该案中案涉手机虽经“空中激活”,但涉案手机官方售后条款规定的产品保修起始日期是以购机发票的开具日为准,提前“空中激活”手机在本案中并不影响消费者享有的手机售后维保服务。
被告手机专营店在出售手机时,未就涉案手机的激活状态向小李作出明确的说明,存在履行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退款退货的责任。
但鉴于其在商品详情页面已明确标示“部分机型存在空中激活”等字样,综合原告提供的聊天证据,不足以证明手机专营店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故意,故不予支持小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空中激活”技术可以在商品未拆封情况下进行激活,消费者在购买时需要加以注意,不要因为价格较低而“贪小便宜吃大亏”。
1消费者
要尽量选择官方的正规渠道购买,本案中的“空中激活”虽然未影响涉案手机的售后维保。但“空中激活”属手机出厂后的改动,而出厂后的改动极有可能会影响产品的性能、安全和后续维保服务。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宣传页面的细节,下单之前多加询问,固定和保存购买时的记录、注意索要发票,在收货后及时到服务网点进行检测验证。
2销售者
应就具体的网购合同所涉商品的情况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全面的告知,不能以宣传页的“部分机型存在……情况”或存在所谓的行业惯例为由推卸责任,避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向案涉电商平台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商家对电子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共同营造诚信友善的网络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