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史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于2018年12月4日在被告医院进行左侧腋臭微创治疗术,术后原告左侧腋窝处一直麻木疼痛,左臂肌肉萎缩,2020年8月原告向被告反映,被告答应为原告免费做中医针灸治疗,但麻木疼痛仍然存在。2021年6月30日,原告到x省立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复杂性区域疼痛综合征、神经病理疼痛。
二、被告x市第一医院辩称
治疗方法得当。被告在对原告采取相关治疗方法前已向原告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采取的治疗方案也是经原告同意进行的,基于此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原告所称的疼痛是一种特异性体质的自我感知,没有通过仪器予以验证其这种疼痛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任何赔偿义务。
三、鉴定意见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系轻微原因,参与度拟为10%到15%;被鉴定人史某之伤情不构成伤残。
四、证据
1、x市第一医院病历及手术执行同意书一份,证明原告在x市第一医院做了手术。
2、x省立医院门诊病历两份及医疗费单据两份,证明原告因腋下手术患复杂性区域疼痛综合症、神经××理疼痛。
3、x手足护理店出具的工资证明及工资表一份,证明我之前一直在该店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治疗误工六个月,产生误工费18000元。另外我在被告处手术后因左侧腋窝处一直麻木疼痛向被告反映,被告给我做中医针灸治疗,期间也产生误工费4000元,以上合计22000元。
4、交通费单据十一张,证明我在x省立医院治疗过程中花费的交通费共计3707.4元。
5、鉴定费单据三份,证明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14080元。
6、x市第一医院针灸科诊疗卡照片一份,证明我在被告处做针灸治疗四十次,做了近三个月,产生了误工费。
7、x市x眼科医院的病历一份,证明因被告的医疗失误,导致原告神经受损。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449.14元。原告在x市第一医院、x省立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共花费门诊及医疗费2994.2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449.14元(2994.28元×15%)。
2、护理费144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期间,因原告伤情较轻,依法应确认原告在手术及术后拆线期间(12.4-12.11)的8日为误工期间,该期间由1人护理。按照护理人员一人一天120.00元的标准,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144元(8天×120.00×15%)。
3、误工费900元,因原告未提供医嘱证明证实误工休息时间,经鉴定也未能确定误工期间,本院按照原告手术治疗期间8日、针灸治疗期间40日存在误工的事实结合误工日评定准则的规定酌定原告误工期限为60日;根据原告日收入100元的标准。
4、据计算,原告在治疗、检查期间,共花费交通费134.4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交通费20.16元(134.40元×15%)。
六、庭审意见
基于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对原告今后生活影响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按照15%的标准赔偿。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史某13513.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