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7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租户李先生在租房合同到期后,口头协商续租事宜,未明确约定租期,此后李先生要求搬走,房东王先生拒绝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于是李先生将房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东退还李先生剩余房租及押金共计4800元。
李先生诉称,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王先生请求他再续期一季度,李先生同意,并且双方约定,李先生若在三个月内找到合适房源可随时搬走。随后,李先生在房屋到期两个月后在同小区找到了合适房源,决定月底搬家,王先生表示同意。李先生搬走后,找王先生退房租和押金,遭到拒绝。
王先生辩称,可以退还押金,但不同意退还租金,提前搬走是李先生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李先生又交纳了三个月房租,并口头续租了房屋,双方对于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存在分歧,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租期,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口头续租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李先生提前一个月搬走,所以王先生应当退还一个月房租2400元。王先生同意退还房屋押金2400元,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房东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