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网友@五十以学易发帖称:“看到张贴了两张告示……我们单元14户里就我们一家不合格,原因是燃气灶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因而,该市某燃气公司向其贴出燃具需要整改的通知。部分网友跟帖,对此表示评论多为“垄断”、“抢钱”,甚至建议“置之不理”。
其实,对于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进行普查、限期整改,这不是某个燃气经营单位的决定,而是依据法规与国家标准开展的工作。
国家标准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2规定:“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
早在2000年,国家建设部令(第7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第十八条“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也就是说,不具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气灶,从安装的时候起,就是违章的;用户自行安装的,应予以整改。
另外,国家推荐标准GB/T38693-2020《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特殊要求: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也对燃气熄火保护装置的分类和分组、结构和材料、一般要求与部件要求以及性能要求等,都有很详尽、很成熟的规定。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燃气使用”中也规定了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旧式的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早已根据国家要求停产二十多年了,现存的旧式灶具,按照国家标准对于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判废年限应为8年”规定,该用户的灶具也是购于二十多年前的,无论使用了多长时间,早已应当报废了。因此,当地燃气公司对于用户超期服役的灶具、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送达限期整改通知,是完全没有错误的。而且,用户也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积极进行整改。
在遇到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时,用户应当为了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予以全面配合;存在疑惑时,可以与所在地燃气经营部门取得联系,进行咨询,而不应当为了省钱省事,抱着抵触情绪抗拒,甚至鼓动他人采取“置之不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