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此条例,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供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四年。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水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生产单位应主动召回产品
征求意见稿中称,生产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四年。每批涉水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开展自查,并保存记录。供水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相关凭据。
涉水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或者更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
擅自供水处5至10万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
▪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
▪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未按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保持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的;
▪净化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
▪未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擅自供水的;
▪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等。
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做相应处罚。
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龙视新闻联播
编辑:孙瑶 关景森
责编: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