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不了怎么办,企业注销本人去不了怎么办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06-19 00:51:44

失联企业

“僵尸”企业

“死亡”企业

无法出清?

企业注册容易

注销难?

企业注销不了怎么办,企业注销本人去不了怎么办(1)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于上述方案中“健全清算注销制度”,组织拟定了《广东省企业清算注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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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清算注销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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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不了怎么办,企业注销本人去不了怎么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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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广东省企业清算注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广东省企业清算注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退出,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广东省企业清算注销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学习借鉴国内外市场退出制度安排,对接港澳规则,总结商事制度改革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企业清算注销退出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主动作为,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督促企业履行清算义务,对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信用惩戒。

2.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强化顶层设计,为改革创新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涉及调整执行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授权。

3.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着眼全局和长期利益,提高退出效率,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

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申报的经营收入为零(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前,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提出陈述或申辩。企业提出异议并且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吊销。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过数据互认等方式简化调查取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年报系统截图材料、纳税记录材料、执法人员或社区网格管理人员检查材料或邮寄信函等材料,作为立案吊销的证据。(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二)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相衔接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僵尸”、“死亡”企业市场出清。企业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或者投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达到法定*条件的,应及时通过*程序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经法定程序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在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规范清算程序结束后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管理人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宣告*、*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牵头部门:省法院、地方各级法院、省市场监管局)

(三)规范税务注销程序

规范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依据和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开。凡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中止办理的情形,依法中止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依据和理由;符合即办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可通过网上处理。(牵头部门:省税务局)

(四)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连带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企业注销后,如存在未清缴的税款或未清偿的债务,税务机关或有关债权人可依法向企业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追偿。拒不清偿的,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法院)

(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退出

国有“僵尸企业”的*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因注销、被吊销等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导致表决权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由该*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履行*权利。

国有“僵尸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清算组或*管理人未接管到公章且无法查询到公章的,可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清算组或*管理人公章。

上述国有“僵尸企业”名单由同级国资部门认定。(牵头部门: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直接责任人员信用约束

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另行制定。(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公司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等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在债权人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由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牵头部门:省法院)

(八)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

统一规范社保、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通过注销专区集中填报相关内容,即时并行分送给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各单位通过注销专区对企业进行同步指引,及时公示办理进度,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实现公开透明可预期。(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

(九)试点实行强制退出制度

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终止其主体资格。企业被除名后视为注销,被除名企业有资产或债权债务未处理的,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企业及其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事后救济途径保障相关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清算注销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建立健全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数字政府”建设框架下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改革配套信息化服务提供必要资金、设备保障。要地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为推动企业清算注销制度改革提供重要支撑。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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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广东市场监管、图片来源于新华社

编辑整理:广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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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不了怎么办,企业注销本人去不了怎么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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