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深度丨独立董事制度迎来全面改革 回应市场五大关切
4月14日,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迎来全面改革。当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随后就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首次就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职责范围、履职方式等进行系统性清晰界定,回应市场关切,为独立董事更好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关切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自2001年以来就已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现有文件中并未对独立董事的定位进行过专门表述,市场对独立董事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认识仍然较为模糊。
意见明确,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这是首次在制度层面厘清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独立董事在这三个方面的作用都要有,不能偏废,核心是监督,还要结合上市公司的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说。
关切二: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如何界定?
一直以来,市场上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独立董事是公司外部人,职责很难做实;有的则认为,独立董事应和其他董事一样对公司的各类决策负责。
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聚焦在公司与其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专门列出了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并明确独立董事要“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前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21类事项进行梳理,使得独董的职责更加聚焦,边界更加清晰。”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说。
关切三:如何保障独立董事履职不再“单打独斗”?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外部的身份,但这种身份特点导致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缺乏抓手,往往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
“而且,由于目前独立董事普遍缺乏有效的前置把关手段,在他们不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中,独董即便有异议也无法改变最终的决策结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指出。
完善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机制,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此次改革专门增加了多项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履职手段,促进独立董事由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的转变,通过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
关切四:独立董事能否真正做到“独立”?
独立董事核心在于“独立”。多年来,A股部分上市公司独董不“独”的问题受到市场诟病。
“在我国上市公司大*股权集中、中小*参与公司治理不积极的背景下,选择机制不健全导致独立董事素质良莠不齐,存在‘人情董事’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说。
据介绍,此次改革从任职资格、提名选举、人才来源等各环节完善制度设计,努力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履职能力。
在独立性方面,强调独立董事在身份关系上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实际控制人没有利害关系,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实际控制人影响。
同时,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进行自查,董事会每年评估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对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及时解聘,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后独立性的关注,确保其持续独立履职。
关切五: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如何判定独立董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中,相关独立董事也被追责,引起市场广泛关注。那么,独立董事的责任该如何判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既要坚持从严监管,尽快填补对独立董事履职行为行政监管的法律空白,又要避免不合理地放大独立董事履职风险。”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说,意见明确,要结合独立董事的主观过错、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合理认定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额。按照这个原则,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和“不予处罚情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郭雳认为,结合2022年初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诸如上海金融法院的有关案例,在本次国办指导意见出台后,预计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司法层面会进一步得到明确。
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使独立董事监督事项更聚焦、职能更优化、履职保障更充分、责权利更匹配、监督更有力,有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助于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