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企业年报都要审计吗,小公司的年报需要审计吗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19 05:14:43

01设立公司后每年都要进行审计吗?

问:设立公司后每年都必须要进行审计吗?

这恐怕是每个想要设立公司的人都在关切的事情,因为设立公司听起来很美好,但设立前后要考虑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接受法律的监管。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要每年进行审计呢?

答案是否定的。并不是所有公司每年都需要做财务审计。

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已废止)曾专门规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也就是说,以下企业需要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①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②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

③外商投资企业

④一人有限责公司;

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⑥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⑦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金、虚开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处过的公司。

二、从2014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全面推广年报公示制度,年度审计制度成为历史。

1、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确立了企业年报公示制度, 企业年检制度自此废止。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是指登记注册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注册、存续、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经营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以履行法定义务、积累社会信用的制度安排。

在程序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也就是说,企业按年度一次报告完成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两个行为。

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不是对年检制度的修改和补充,而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尝试。从立法目的、制度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和企业年检制度完全不同,特别是年报制度要求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2、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

企业年报公示事项分为必须公示和选择公示两个部分,其中

必须公示的年报信息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三、新制度下是否所有公司都需要进行审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检制度废除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未规定哪些企业必须进行审计,但是明确了审计报告属于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之列。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的必须进行年度审计的企业类型仍然将继续适用。

02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问:个人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必须是自然人,并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54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56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民事合伙

合伙通常包含两种类型,即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商事合伙属于《合伙企业法》所调整,民事合伙由《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约束。《民法典》第967条对民事合伙的目的及性质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是其最大的特点,并且《民法典》针对民事合伙在财产归属、利润分配、责任分担等问题上进行了详细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三)个体工商户和民事合伙的区别

1、在经营主体上,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其家庭,民事合伙则是各合伙人和合伙组织;

2、在法律责任上,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其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民事合伙则以合伙人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约定并在出资及合伙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在责任承担上,个体工商户通常以登记的个人或其家庭成员为当事人,而民事合伙则以全部合伙人为共同当事人。

03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问:劳动争议中,2n或者1n,那么这个n是指什么时候的工资?是当前一段时间的工资?还是过去n年工资的平均呢?

经济补偿金从性质上来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 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为便于劳动者掌握和计算,《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对此进行了细化,对不满12个月及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09.02)“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04

取排水纠纷,达到什么样的程度算是侵犯了他人权益?

问:在自家院内打井,导致邻居家的自然取水池干涸,是否算是侵权?

这是典型的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当多方共用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地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

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其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团队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或案件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或案件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来源:陈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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