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共享出行分担成本
低碳节能
若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人伤
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4日,王某通过某老乡互助拼车微信群,联系车辆所有人孙某,后王某搭乘孙某的车辆从上海返回濮阳。返回途中因孙某驾车感到疲惫,由同乘人吴某驾驶车辆。车辆沿长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行至G25长深高速1612公里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陈某车辆相撞,致使车上乘坐人员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
后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故王某要求孙某、吴某及两辆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1000余元。
审理过程
孙某车辆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综合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认为涉案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投保,现改变车辆使用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车辆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有机动车机动车交强险。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吴某户籍皆为河南濮阳,并在上海市务工,案涉车辆平时仅用于上下班,未从事营运行为,未改变使用性质,不属于营运车辆,因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原告王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且未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故判决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206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000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交通费790元,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应以时间、路线基本相同为原则。“顺风车”本来是一种合作共赢的行为,但在这样的行为上我们要保障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每一位车辆驾驶员都应该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开车途中需谨慎小心,杜绝所有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