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哪些操作,票据有哪几个基本要素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25 00:50:30

对于票据,大家都多多少少有所了解,但可能都是来源于票据法或者是一些工具书籍,现实中接触到票据和使用票据的机会还是比较少。本次周六说法,笔者从实务角度再跟大家一起复习回顾一下有关票据的一些概念和知识。

票据有哪些操作,票据有哪几个基本要素(1)

票据实务操作解答

一、 揭开商业票据的面纱

(一)什么是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这里的承兑就是“承诺兑付”的意思。

商业承兑汇票产生纠纷和涉诉的频率要远远高于银行承兑汇票。

(二)什么是背书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用到“背书”这个词,比如当我们想要为某件事情或者某句话作保证时可以说“我以我的信用背书。”其实背书这个词就是来源于票据,商业汇票它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具有流通性。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非常常见的支付结算工具和货币一样是可以转让的,这个商业汇票转让的行为叫做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三)纸质汇票的缺点

纸质汇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它也有很多缺点:

1、保存上比较不方便,票据容易遗失、损坏。

2、纸质商业汇票容易被克隆,真假难辨。

3、票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在途时间,造成资金结算延后。

(四)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 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票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纸质票据,其依托于数据化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系统”),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和追索等行为,均可以直接在电子系统中办理,有着快捷、高效、安全的显著特征,其保留并优化了与纸质票据相同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同样也是分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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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票跟纸票的区别

1、电票是虚拟票据,没有实物,通过互联网系统操作,相较于纸质汇票更方便快捷高效,且由于电票的规范性及特殊性,其可查可证性更强,纠纷中往往很少出现假票。

2、电票的最长期限是一年,纸质汇票最长期限是半年。

二、票据追索权

条文引入: 《 票据法 》第61、68条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一)行使追索权需要注意什么?

1、首先是提示付款的时间

①《票据法》第53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总结:如果持票人如果想向所有前手进行追索,就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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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是取得拒付证明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的时候,应当提供拒付证明,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票据法》第62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②《票据法》 第65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总结:持票人想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应当拿到拒付证明。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是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即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信息应该要显示出其被拒付并写明拒付理由。

3、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①《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②《票据法》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从上面两条规定来看,作为被追索人可以要求追索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汇票时应该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质上肯定了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二分,准此以言,票据持有人依票据主张权利,只需证明背书之连续即可,不需要证明其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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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实务操作解答

总结:实务中灵活掌握,当我们作为被追索人的时候我们可以以票据的取得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来抗辩;当我们作为追索人的时候而又没有相应的购销合同和债权凭证时,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和票据的无因性主张票据权利。

三、票据案件的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

(一)票据案件的诉讼时效

《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二)票据案件的举证责任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四、《九民纪要》后民间贴现行为之审视

票据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叫做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拿到银行去变现的一种行为。民间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和其他个人或者公司间的票据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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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第101条: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九民纪要》颁布后,涌现了大量的持票人和贴现人相互返还的案例,还包含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例。《九民纪要》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就是作为被追索人如果掌握了追索人以票据为业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通过庭审施压让原告主动撤诉。

五、律师实务操作

第一,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针对票据无因、有因等问题的讨论不休,司法判例也在有因和无因中摇摆,作为律师,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持方来尽可能的选择对我们有利的角度进行抗辩,做到攻守有道。

第二,如果是追索方,一定要在庭前调取证据,提前演练系统操作流程,避免因操作不熟练导致在庭审质证时举证不能,可以提前到金融机构或者上海票交所调取相关记录,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请求法院到电子汇票有关接入银行或电子汇票系统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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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实务操作解答

第三,如果是被追索方,则要更应该注重细节,从票据信息、票据状态等细节入手,不放过任何一个对我们有利的信息,尽可能多的拓展抗辩思路。如果掌握了对方以票据贴现为主业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

来源:新疆e秒贴

(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面对商票痛难点不再困惑,关注“让电票学习更简单”抖音号,获取全套“商票到期不能兑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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