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子公司: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
4.戳破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5.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6.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7.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8.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9.公司的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10.*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
11.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12.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的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出资设立,每个*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15.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董事:董事;是指由公司*(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17.股份与股权: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18.*:*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19.少数*权:少数*权是由持股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少数*才能行使的权利。一般来说,持有股份超过公司总股份3%的*,就属于少数*范畴。
20.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二、简答题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性,直接的经济性,广泛的综合性,明确的指导性,一定的技术性,一定的灵活性的特征(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的特征)
2.简述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所持股份的凭证。
1,收益性。指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
2,风险性。指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3,流动性。指股票依法转让而变现的特性。
4,永久性,指股票存续无期限的特性。
5,参与性,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3.简述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4.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经济法既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这本质区别。
国家制定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需要经常性地运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利,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
5.简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①产生的背景根源及特性不同
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现的需要而产生的,旨在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法制定的动力很大一部分源于国际性、区域性统一贸易规则建立的需要,因而有较强的国际性和通用性。
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时期的需要而产生的,旨在消除市场弊端,弥补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扶持经济弱者。经济法制定的动力部分源于国际性的压力,但主要源于本土的迫切要求。
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各自的角色不同
③各自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不同
联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为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协调的需要,依次生产发展的,他们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并存,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共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6.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
1.市场失灵由民法克服的困境
①权限的困境②有限性困扰③作为私法的困境
2.经济法克服市场失 灵的特珠功能
①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②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③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一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
(1)民法的社会化: 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绝对化倾向, 调整财产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制度
(2)经济法的产生 民法社会化后,可以缓解些许矛盾,但其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 无法从根本上适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出现不同于民商法的经济法。
3.市场失灵由行政法克服的困境
①行政法价值的困境 公平与效率
②法域归属的困境 公权与私权;
③行政性偏好困境
④克服市场失灵的执行机构及其司法救济的困境世界:一些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体的独立的机关
我国:如果将因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案件一概按照行政法进行解决,会产生审理的困境。
7.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
①国家机关②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③农民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公民
8.简述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有哪些?
人的要件;物的要件(公司资本);行为要件(公司章程);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9.简述公司*会的职能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0.简述刺穿公司面纱的标准
一、刺穿公司面纱的三个必要条件(3 1)
1.债权人自愿还是不自愿——合同与侵权
2.*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3.公司是封闭的还是公众的
二、刺穿公司面纱的两类案情
1.资本不足 2.主体混同
11.简述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横向垄断性质的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纵向垄断性质的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2.简述反垄断法的适应除外制度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简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引人误解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两种情形 (1)虚假宣传,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2)引人误解的宣传,即指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
1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造成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简述认定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该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1/2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2/3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3/4。有第二三项,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推断……
16.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除外制度
⑴市场混同①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相近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②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
⑵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例外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⑶侵犯商业秘密的例外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职工离职后的选择自由。即,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的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⑷掠夺性定价的例外规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⑸违法搭售的例外规定。
17.简述诋毁商誉的构成要件
一是散布言行具有诋毁的故意。
二是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是经营者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四是比较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18.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联系和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
3、执法机关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自1994年开始的几轮机构改革中,均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国务院2008年7月新颁布的“三定”方案规定再次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4、规制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5、所处地位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
19.简述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反垄断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20.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主要构成因素
(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三)实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里面包含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