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判决书或合同中明确了年利率(如:24%或6%),具体到执行中换算成 天利息时,有的当事人主张年利率除以365(闰年366),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年利率除以360,那么法院在审判或者执行过程中,到底该用哪种换算方法呢?
笔者认为应对是日利率= 年利率/365 (闰年366)。
理由如下:
1、关于年利率转化日利率的标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案件审判和执行时,无法律依据下显然应当追求准确性,而从准确性对比,显然年利率/365 (闰年366)比年利率/360更加精准,也更加公平。
2、主张天利率=年利率/360的,一般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结息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然而很多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一方并非是金融机构,合同也未约定天利息,该通知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下级单位或部门规章,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民事关系中非金融机构主体间利率的计算,参考该通知将构成适用条款错误。
3、值得提醒的是,执行法院如果把月利率2%改为天利率 2%/30计算,利息将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借款利息不能超过24%的规定,因此采用2%/30的天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悖。
事实上,一些法院也是采用年利率/365天的计算方法天利率,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1837号判决,具体如下:
“上诉人黄*洪对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经核,一审判决利息计算方式确有不当,且所计利息超出年利率36%的上限,本院予以纠正。在本案中,计算利息时应以本金乘以日利率再乘以计息天数,而日利率应是年利率除以365天(闰年按照366天)认定,计息天数应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法院在换算日利率时,不采用年利率/360,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但前提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法定上限,否则将构成对高利贷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