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税务局稽查通告,发现胆子大的会计真是多。东莞有家企业,能在没有任何凭证,单凭暂估入账,就敢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暂估入账”其账务处理并不难,纳税申报时,按照暂估成本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汇算清缴时,未获得凭证(发票)或获得的凭证与暂估价有差异,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看似很简单的账务处理,在实务中,却因为凭证获取问题与企业对高额企业所得税的逃避,让无数公司屡屡掉入其中。
我们先看一下这个案例吧!
01
暂估备查,补税 罚款
该公司在没有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在账簿上多列的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
税务局认定: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企业虚增成本。给予企业补税 罚款套餐
这家建筑企业为什么要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入账,又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直接核销。这样的省税方式简直让人不忍直视。可谓是既大胆又愚蠢。即使该企业与税务部门关系在好,就这样的账务处理方式也一定会在某个时点被稽查出来。这种账务处理,就好比给企业安装了一个定时炸弹,且这个炸弹一定会爆炸。
成本大幅增长,必定引起与成本相关的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如成本变动率、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等,排除了行业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有这么多的异常指标,不被税务盯上才怪呢!
要想不被查,先得会自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涉税风险点了解一下:
02
暂估入账怎么做?
暂估入账怎么做才对呢?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吗?“暂估”又是什么意思呢?
顾名思义,暂估成本就是企业对商品等进行合理的暂估入账,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最常见的三类“暂估入账”的情形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存货暂估入库
存货暂估入库是“暂估”中最常见的一种。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货已到,票未到”的情形,为了保证存货账实相符,需要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等收到发票时再按发票价格入账。
案例:
甲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含税)。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 1000
⚠注意: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1000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A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应付账款——某供应商 1130
存货暂估的涉税关键:暂估入账的存货,可以根据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申报。但必须在汇算清缴前,获得存货的入账发票。逾期不能获得发票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不能使用暂估入账的金额作为最终的汇算清缴依据。
二、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在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竣工决算还没有办理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2、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暂估
贷:应付账款/在建工程
次月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
⚠ 注意:待收到发票,已提的折旧不调整
收到发票:只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暂估
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差额)
三、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的暂估
1、暂估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
对于已真实发生的业务,如房租、水电费等,当期未取得发票的,可以通过预提的方式暂估入账。
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并取得发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03
“暂估入账”的合规与风险应对
金税四期下,对发票的监管更加严格,想要从收入入手节税变得十分困难。相对而言,提高成本费用就简单多了,于是有些人打起了暂估的主意。
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像文章开头那样“滥用暂估”,这种操作风险很大。如果业务是真实的,那么还好,但如果是凭空虚增成本,就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加强对“暂估入账”的合规与风险应对:
(一)加强企业存货票据的盘点,及时索取货物发票
对于没有取得票据的存货,企业应在会计系统中进行显著标识,或者另行组成明细表进行后续跟进处理,确保企业可以及时取得相关票据。如果不能存在持续性争议或者特殊事项,企业应在季度或者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抵扣成本金额进行集中调整,避免出现遗漏的情况。
(二)加强企业账目管理,及时清理挂账支出
这种情况在医药企业中较为常见,医药企业经常预提相应的销售费用支出,待取得发票作为凭证入账。但由于企业日常销售费用数量繁多,经常会出现忘记将对应发票入账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药企首先要健全财务、业务核算体系,不同部门保留的业务资料均能相互印证,各项交易和支出都有据可查,做到真实性无疑。其次,加强财会人员财税法规知识培训,正确核算各项经营业务。如《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成本费用的确认。只要真实有据,即可扣除。同时财务人员一定要分清税会差异,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杜绝虚开发票入账,远离刑事风险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仅涉及行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处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不仅要注重进销存系统账与财务账一致,还应当注重账簿记载与实物一致,避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一旦涉税问题被纳入行政、刑事执法程序,企业更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维护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处置不当或不及时而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