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借款给法人吗,公司能向公司法人本人借款吗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4-01-29 06:14:46

案件事实

公司可以借款给法人吗,公司能向公司法人本人借款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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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某与安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及以房抵债《协议》各1份,借款金额为28万元,上述《借款合同》、《借据》及以房抵债《协议》签订的当天,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原告安某的名义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指定的账户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的个人账户,该笔借款汇到了借款人贾某的个人账户。

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二被告交付借款后,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付息还本。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和贾某于2017年2月9日又给原告安某本人出具了《还款协议》,二被告承诺:“甲方(某房地产公司、贾某)欠乙方的借款本金28万元,自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甲方每月归还本金的三分之一,分三次归还完毕。鉴于企业困难,乙方自愿放弃利息。”该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公司可以借款给法人吗,公司能向公司法人本人借款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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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成立,*成员有贾某(占公司90%的股权份额)和朱某(占公司10%的股权份额),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贾某。2018年1月14日,该公司*成员变更为贾某和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贾某变更为刘某。

法院裁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1)本案中,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和贾某共交付了28万元借款,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被告应限期偿还原告安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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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被告贾某的法律责任问题。①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看,被告贾某在借款借据上的“借款人”处加盖了个人的私人印章,与借款单位某房地产公司构成了共同借款人,同时被告贾某也是上述28万元借款的实际收款人,故被告贾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对二原告的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②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的落款看,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和贾某均在承诺人“甲方”后面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贾某的个人私章,此处并未明确标注贾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表明二被告是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向二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另外,从借款时的收款账户看,被告贾某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和控股*,将本应当由公司账户收取的款项收在了个人账户名下,显然属于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个人也应当对该28万元借款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3)关于利息和违约金部分。因双方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为月息1.5%,该利率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年利率24%的规定,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该笔借款28万元于2017年6月6日到期。因借款合同第7条第2项约定,被告到期未还的,按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4项约定,被告违约的,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8%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二被告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7年6月6日起支付至借款付清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和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安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7年6月6日起支付至借款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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