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认定免责条款应避免机械地从形式上根据争议焦点所涉条款所在段落来判断其性质,而应从条款内容的实质进行分析,认定条款内容的确减轻或者免除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限制或剥夺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免责条款可以出现保险条款的任意章节或附件中,如果仅从其所在段落进行判决,将使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本该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规定在“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章节来逃避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5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保险合同案件审判参考》,孙明、王雪杉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5.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并未减轻或排除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与损失的,不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王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泰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人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保险金”,该保险条款系关于保险人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所规定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比例赔付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为由,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其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苏民再4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辑(总第45辑)
6.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指明确载明不负赔偿责任和给付保险金范围的条款,还包括其他散见在保险单中的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谭建设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人身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的条款,还包括其他散见在保险单其他条款中的涉及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对此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中上述条款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驿城区法院网
7.比例赔付是属于《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分则下的特殊情形规定,不能仅以保险合同中出现“按对应比例给付”的表述就认定为比例赔付条款——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王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对于此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系在本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为出现了约定的特殊情形,保险公司限制、减轻、免除承担责任的条款。比例赔付是属于《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分则下的特殊情形规定,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比例赔付的问题,不能仅以保险合同中出现“按对应比例给付”的表述就认定为比例赔付。
案号:(2021)甘民申3200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观点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范围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审查,应先审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责任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条款,只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条款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才可能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问题。保险人责任条款是确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前提,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将比例赔付的相关内容也置于保险责任部分,根据本条规定,比例赔付条款应当明确说明。在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后,应当审查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如果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这是因不存在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而不是存在免责事由,故无需审查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免责条款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在明确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后,才需进一步审查保险合同约定了哪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这些条款是否产生效力。根据本规定,如果保险合同采用了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条款,这些条款必须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才能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则这些条款无需明确说明也产生效力。当然,生效与有效并不是一个概念,经过保险人明确说明生效的条款如果存在《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则该条款无效。
本规定虽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列举,但并非封闭性的,除了本规定列举的以上条款外,仍可能存在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对格式条款中的其他条款是否必须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才能产生效力,需要结合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例如,保险合同中的释义条款,其虽是针对保险合同中所含有的专业词汇或者其他需要解释和说明的事项所约定的条款,但因释义条款所解释的专业术语或事项可能与保险责任密切相关,释义条款也将直接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与范围。因此,如果释义条款可能涉及限制或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也应经过明确说明才产生效力。
(注:该司法观点中“本条”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4~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