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没做回执能退吗,保险回执单没签字可以全额退保吗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4-03-26 18:03:05

来源:【西夏发布】

保险单没做回执能退吗,保险回执单没签字可以全额退保吗(1)

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三年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是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全部保险费,还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呢?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投保人A与被保险人B为父子关系。2020年3月,某保险公司向A发出了《某保险产品计划书》《人身保险(个险渠道)投保提示书》,明确了投保的险种、缴费期限、保险责任范围、利益演示表等,利益演示表中明确记载了各个保单年度分别对应的累计保险费、累计生存金、现金价值(退保金)、意外身故金、疾病身故金、重疾保险金等利益范围。A于当日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中亲笔录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电子签名。次日,A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间30年、交费年限14年,保险费合计8400元(年交)。主险保险条款如何退保约定:“犹豫期,自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条款第现金价值约定:“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某保险公司向A交付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以保险年度、年末生存金、疾病生故、意外生故、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情保额表为分项附表格。

2020年3月10日,某保险公司向A出具了《保险合同回执》一份,载明:“本人于今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个人寿险保险合同一份,上述保险合同签订后,本人已了解,如在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20日内申请解约,贵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的保险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险除外)如在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20日后申请解约,贵公司将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退保金,经审查,保险合同上所列各项内容无误,本人予以签收。”A在上述回执中予以电子签名。

2020年3月14日,A接到某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认可收到电子保单,认可回执、投保提示书等系其亲笔签名,认可知晓20天犹豫期后退保会造成损失等事宜。上述合同及保险手续签订并办理完毕后,A于2020年至2023年每年向某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后A认为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未就现金价值向A作出提示、也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直至A要求解除涉案保险合同时,某保险公司才告知仅退还极少的现金价值,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A作为投保人有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故对其要求解除案涉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法院确定为本案诉状送达某保险公司之日。

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解除后退还A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全部投保费?

A以某保险公司对解除合同事宜及现金价值未尽到合理的告知及注意义务而无效,要求全部退还投保费。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案涉解除合同事宜及现金价值的名词解释及按保险年度具体现金价值的金额等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免除条款处理。

某保险公司在与A签订案涉合同前,先向A发送了《某保险产品计划》,该计划书中明确了每年的现金价值并用括号备注(退保金),在案涉合同中对“现金价值”作出明确的名词解释为:“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该内容清晰明确,未对外产生歧义。A投保时亲笔录入其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某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回执及电话回访方式向A告知其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会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退保金,其将有损失的事宜,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事宜及现金价值尽到了充分的告知及说明义务。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后,某保险公司承担了三年保险期间的风险及保险责任,A要求确认涉案合同中“解除条款”及有关“现金价值”的约定条款无效并全部退还所交保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涉合同解除后,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退还A案涉保单现金价值。

法官说法

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大多被定义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尚载明。通俗的来讲,现金价值就是保险合同的解约退还金,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投保前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中特别提示的免责条款、现金价值、犹豫期等重要合同条款及相对应的权利及义务仔细阅读,人身保险合同一般缴费年限较长,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是应当评估自身现有的经济条件及未来家庭的预计收入在做是否投保的决定,以避免后期出现经济压力无力缴纳保险费而单方解除保险合同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

监制:岳荣 审核:刘莲

编辑:冯芳 制作:李星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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