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第二起案件,也是关于“鲁丽”苗木的。涉案的是一个河南的企业,也是私自繁育销售鲁丽苗木,造成侵权。
律师团队通过聊天记录,到基地取证,摘取树叶的方式,现在 取证很方便,一两片树叶就能搞定。
根据侵权苗木价值,河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维权费用8500元,共计108500元,十日内付清,并勒令该企业停止销售鲁丽品种。
后来这家企业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于2022年9月13日做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起来这两起案件最后的处罚金额不算很大,但是,业内人士都知道这其中的分量,因为这在我国苹果新品种的维权上还是首例。
上个月有个新闻,一个百亩基地因为没得到授权,私自种了一个梨的品种叫“苏翠一号”,被判赔偿30万元,行业内也很轰动,之前还有过柑橘的案例,现在也到了苹果,这是必然,终究我国的法律还是要和国际接轨的。
同时,要特别注意,新《种子法》的保护范围不仅仅包含苗木,还包括未经授权果树的收获物,也就意味着,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经营销售行为也视为侵权,咱们果商朋友也要特别注意,销售这些新品种果品的来源也要调查清楚。
其实,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还有个重要意义,前几年由于苗木无序传播,苗木乱接,导致的果树病毒病泛滥,严重影响了一些苹果新品种原有的优良性状,让不少果农损失严重,所以在这儿也提醒咱种植户在选择苗木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至少有保障,出问题了还可以反向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