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一步加剧,武汉市前线医院医疗防护物资紧缺,湖北省红十字会在其官网公布的《第一批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表》中的第14条记录“N95口罩36000个”的接受和使用分配情况遭受到了网友的质疑,继前些年的“郭美美微博炫富事件”“汶川地震救灾物资放到发霉”“某红会出租救灾仓库赚钱”以及“某红会挪用捐款买理财”等事件舆论危机后,这一次,湖北红会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红十字会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组织。
一、红十字会的性质及层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省一级红十字会目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以及铁路系统红十字会。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此外,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以及行业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什么是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各级红十字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虽然在法律上是社会团体,但同国外作为非政府组织(NGO)独立运营和管理的红十字会不同。由于特殊的国情,中国红十字会无论从人员编制还是资金开支,都由国家管理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并对其进行监督。因此,其和各级的残联、妇联、文联相似,都属于“官办的社会组织”。
二、红十字会的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诞生于西方红十字的“人道”理念以及日俄战争引发的救护活动。国际红十字运动诞生后,首先于19世纪80年代传到我国台湾。1894年7月甲午海战后,开始在中国大陆传播。
1904年日俄战争,数十万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宣布中立的清政府也派船接运中国同胞,遭到俄国的拒绝。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为得到国际上的承认,1904年3月10日,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当年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清政府得知后,立即予以承认,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
万国红十字会救护队与鄂军都督武昌首义首领黎元洪合影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清政府灭亡。大清红十字会先后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并于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19年7月,加入红十字会协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旧中国红十字会被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搬迁北京。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1999年12月29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
三、红十字会的组织架构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各级红十字会都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此外,各级红十字会还有一些直属的单位,比如中国红十字总会的直属单位目前就有9个,其中为人们所熟知的就有中国红十字会援外物资供应站、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各红十字会因地方情况不同,其内部机构设置可能有所不同。但从下图北京市红十字会的组织架构中,我们大体可以窥见地方红十字会的组织运行系统。
来源:北京市红十字会官网
要成为红十字会的会员并不难,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并缴纳会费的,即可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会员。
对于红十字会是否存在管理费这一问题,2019年1月23日最新公布的《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管理费事项,仅提及: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协调及救助能力,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笔上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交资金全部用于“红十字事业””,也并非“管理费”。
四、红十字会的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红十字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五、红十字会的监管
1.捐赠人监督——投诉、举报或法院起诉
根据《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红十字会的财产主要有以下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
因此,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但募捐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一旦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社会监督——信息发布与公开
红十字会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政府监督——处分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网络上关于红十字会的各类新闻繁多,大家切勿轻信谣言、以讹传讹。根据《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及时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在必要时刻向律师进行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