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新模式,新奇遛狗模式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3-12-04 06:19:33

对于许多狗主人来说,朝九晚五的上班,下班后身心俱疲,根本没时间遛狗。对于狗狗来说,天天被关在家里,精力无处发泄,导致最后“拆家”。而对于许多大学生来说,没条件养狗,但是时间和精力充沛,能带一只狗狗出去玩,还能免费“撸狗”。于是,近期社会上开始流行一项遛狗新模式:大学生免费代狗主人遛狗。基本操作流程是这样的:狗主人在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帖求助,大学生主动报名,在来接狗时会拿着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押在狗主人处,遛狗过程中还会主动给主人分享狗狗的实时动态。在狗狗回家后,无一不是累到“躺平”的状态,狗满足了、主人放松了、大学生们也得到了心灵上的慰藉。

这样的“代遛”模式,是基于大学生和狗主人的信任而建立的,虽为好事一桩,但在代遛之余,双方同样需要注意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

【法官提醒】

首先,大学生代狗主人遛狗,大学生和狗主人之间便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委托方的狗主人,需要明确遛狗的时间、地点(范围),并明确告知作为受托方的大学生相关注意事项,例如狗狗的性格、饮食习惯等。作为受托方的大学生,需要牢记委托的权限及范围,同时需特别注意的是,因免费代遛是一种无偿的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发生例如狗丢失、受伤、死亡时,即使双方是无偿的委托合同,但作为受托方的大学生同样不能免责。

其次,在发生例如狗咬人、或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狗主人及代遛的大学生同样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代遛例如:德牧、杜宾、罗威纳这种较有攻击性的犬种时,作为狗主人和大学生都需要注意佩戴好牵引绳、嘴套,同时应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另一方面,大学生也需要量力而行,否则就变成了“狗遛人”。

大学生代遛狗这一现象的产生,出发点是美好的,过程也是美好的,但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情况而提前作出告知、说明,在遛狗过程中以安全为先,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才能使得最终的结果也是美好的。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三十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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