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 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独建筑物的体型系数μs乘以相互干扰系数。相互干扰系数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矩形平面高层建筑,当单个施扰建筑与受扰建筑高度相近时,根据施扰建筑的位置,对顺风向风荷载可在1.00~1.10范围内选取,对横风向风荷载可在1.00~1.20范围内选取;
2 其他情况可比照类似条件的风洞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8.3.3 计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体型系数μs1:
1 封闭式矩形平面房屋的墙面及屋面可按表8.3.3的规定采用;
2 檐口、雨篷、遮阳板、边棱处的装饰条等突出构件,取-2.0;
3 其他房屋和构筑物可按本规范第8.3.1条规定体型系数的1.25倍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