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属于文档还是文件,ppt里的文件是什么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4-01-09 22:46:22

在工作、学习过程中,PowerPoint(我们也常称之为“PPT”)是我们比较常用的办公软件。有的时候我们制作出来的PPT幻灯片演示文稿未经许可被其他第三方使用了,是否构成对我们的侵权呢?笔者今天就来简要分析这个问题。

版权,也是法律上的著作权,英文是copyright,是指作者对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那我们平常制作的PPT是否如其他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从而享有排他的权利呢?

笔者查询了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案例一、(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PPT幻灯片演示文稿通过特定的颜色、顺序排列、背景图片、动画效果等将文字图片视频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该种文字图片动画等素材的展现形式可以独立于具体的素材内容之外,是作者和设计人员的特定思想表现形式,并可以进行复制,可见原告主张权利的PPT幻灯片演示文稿模版及背景图画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故涉案PPT幻灯图片模版及背景画面属于美术作品种类,落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案例二、(2017)粤73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驻足思考》演示文稿(PPT)构成成分包括短句、图片等,虽然文字内容及部分图片与《驻足思考》中文教材均存在重叠,但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均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竞越公司提交的《驻足思考》演示文稿(PPT)打印件均标注有“?ThinkonYourFeetInternational,Inc”字样,与其提交的《著作权转让确认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内容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ThinkonYourFeetInternational,Inc.是该《驻足思考》演示文稿(PPT)中文教材的著作权人。

案例三、(2017)沪0115民初46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PPT(Powerpoin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即将素材内容“镶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PPT文件,故PPT模板与PPT的素材内容是可以相互独立的。PPT模板是PPT所用的模板,是PPT的骨架性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封面、目录、内页、封底等页面,使PPT文件更美观、清晰。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通常来说,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表达性,即著作权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

2)具有独创性

3)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笔者认为,PPT文档作为一种作者自己创作的智力成果的表达方式,即使在选用固定模板的前提下,也包含了作者对排版、颜色、图片、文字的等的特有构思,是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同理,PPT模板也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PPT文件作为新互联网时代的新类型的媒体文件,因其展现直观、内涵丰富等优点而被越来越广泛用于办公、会议、教学、功能展示等方面,PPT模板和PPT文档的价值愈发凸显,一个优秀的PPT模板和PPT文档兼具较高的美学价值与实用价值。因此,对于PPT文档的保护方面,法律也应该越来越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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