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静载数量的抽检规定: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动测抽检数量的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时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量较多时,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完整性情况时,应适量增加抽检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