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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 比赛组织
- 16.1 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从事的筹备工作,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处理比赛期间和比赛结束后不属于裁判员职责范围内的一切问题。
- 16.2 竞赛组织机构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指定或要求适量的裁判人员管理比赛,并任命其中裁判等级较高的一人为裁判长,必要时还可增设副裁判长一到数人。
- 16.3 重大比赛应设立仲裁委员会。
- 第17条 裁判职责
- 17.1 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 17.2 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 17.3 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 17.4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 17.5 根据竞赛日程,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
- 17.6 恪尽己职,确保赛场维持良好的竞赛环境,使参赛者不受对方或观众干扰。
- 17.7 对违反纪律的棋手有权给予或向上级建议给予适当处分。
- 17.8 接受组委会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 第18条 处分权限
- 18.1 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 18.2 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 18.3 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处理。
- 18.4 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和18.2款处分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
- 第19条 赛场环境
- 19.1 进入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保持赛场安静和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
- 19.2 赛场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有碍公共场所文明卫生的行为。
- 19.3 确定赛场,应充分考虑竞赛规模、交通条件以及通风、保暖、遮阳、照明、元噪声干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