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最关键的是
乔丹体育的商标人物,
手上拿的是乒乓球,
并不是篮球,
所以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乔丹认为:
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
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
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乔丹在一审和二审败诉后,
再度申请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请求最高院:
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其主要理由为: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二审庭审后,中国新闻网联合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发起了一项在线调查,该份在线调查结果本身就足以推翻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关于“双方已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的错误认定。
2、一、二审判决否认“乔丹”“QIAODAN”“”或“”等标识与再审申请人的对应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终,经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
认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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