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何时可燃放烟花爆竹?
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
宁河区、静海区发布最新通告
武清区
今日,微信公众号“美丽武清”发布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经武清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武清区禁止燃放区域
以下区域实施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园、养老机构、旅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五)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六)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津北森林公园、产业园区厂区内及周边。
二、武清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禁燃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1月21日(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武清区全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全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带头执行并积极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规定。
六、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武清区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点
根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安排,武清区供销社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位,具体安排如下:
一、销售地点:
1.徐官屯街道武宁路北侧福盛盈门广场对面
2.黄庄街道前汇桥东南泉厚路北侧
3.东蒲洼街道新汇路东侧
二、销售时间:
1月18日(腊月二十七)至21日(除夕)早8:00至晚20:00。根据群众消费需求,在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相应时段继续销售。
宝坻区
今日,微信公众号“宝坻融媒”发布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禁燃限燃的通告”,全文如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宝坻区以下区域实施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燃气站、燃气管线、煤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五)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六)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大口屯青北森林保护区、牛家牌青南森林保护区及其他森林树木保护区域内。
(七)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除上述时间外,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宝坻区全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
五、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17日
宝坻区烟花爆竹购买点位和时间
根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禁燃限燃的通告》和《宝坻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燃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确定此次烟花爆竹销售相关事宜由供销社系统统一管理。经宝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23年1月17日15时至2023年2月5日17时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销售工作。此次在宝坻区设置2个烟花爆竹销售点位,分别位于望月路与建设路交口处、望月路与迎熏路交口处。
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购买烟花爆竹期间,请遵守销售点位安全管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在销售点位周边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宝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月17日
静海区
今日,微信公众号“静海融媒”发布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杜绝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静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1月21日(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除上述时间外,静海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燃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材堆、柴草垛、农业设施大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五)绿化草坪、苗圃和林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养殖场周围;
(六)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七)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17日
宁河区
今日,微信公众号“宁河融媒”发布了“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3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七)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二、在宁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1月21日(除夕)当晚可延长至次日2时。除上述时间外,宁河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六、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
2023年1月17日
宁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位
1、赛丰广场院内(津榆支路与滨玉公路交口);
赛丰购物广场天津市宁河区东方尚都1号商业123号正西方向150米
2.原家乐物流配送中心(津榆公路与芦宝公路交口)。
家乐家之桥物流配送中心天津市宁河区山广支线与同兴道交叉路口往东南约50米(联通大厦西北侧约50米)
蓟州区
今日,微信公众号“掌上蓟州”发布了“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蓟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通告如下:
一、蓟州区全时段禁燃区域
(一)城区文物建筑周边(四至范围:南起人民西大街,西从长城大道,北至迎宾大街,东到府东路、三府街、渔阳南路连线)。
(二)北部山区(自三河与蓟州交界处起,沿102国道以北-邦喜公路以北-北环路以北-燕山东大街以北-邦喜线以北-淋平公路以北与遵化、兴隆、平谷交界处为止)。
(三)于桥水库以南山区(自遵化与蓟州交界处起,沿遵玉公路以南-水库南路以南-中昌南大道以东-102国道以北与玉田交界处止)。
(四)下列八类区域或者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景点;
7.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8.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30米范围内。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蓟州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燃的区域及时间。
二、蓟州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禁燃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
四、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禁燃限燃规定。全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群众共同遵守禁燃限燃规定。
五、蓟州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的实施及处罚
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21日起施行。
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特别提示
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工作,是唯一合法合规的销售部门。在蓟州区城关供销社逯庄子分社设立销售点,开设烟花爆竹展厅,1月18日起开始预售,接受群众预定。在非禁燃区域供销社(下仓、尤古庄、马伸桥、西龙)设立分销预售点,接受群众预定,到指定地点取货。按照兼顾公平的原则,采用实名制销售和限量销售的方式。预定时需出示身份证,预售点登记详细的身份信息,限量预定不超过3000元/人,处在禁燃区域的不予预定。
来源:静海融媒、掌上蓟州、宁河融媒、美丽武清、宝坻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