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法定继承究竟怎么分呢?”“父母去世后,老人遗产尚未分割,但子女又过世,又该如何继承”“法定继承是均等分割还是可以有多有少?”......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大家一定有过不少困惑。本期,我们将《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条文,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总结归纳成一张思维导图,帮助大家厘清法定继承几种常见情形,再结合具体案例,就大家较为关心的法定继承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案例
孙老伯与李老太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早年因病过世,留下一个独生女儿小周。二儿子成家后就另府别住。三女儿出国留学后就长期定居国外,很少回国。只有小儿子一家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
2022年,孙老伯过世,其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因孙老伯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李老太等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二儿子也因病过世。那么,孙老伯留下的遗产将如何发生继承呢?
Q&A
问题1
哪些财产属于孙老伯的遗产?
答: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孙老伯与李老太结婚多年,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先进行析产。析产后,属于孙老伯的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Q&A
问题2
孙老伯过世后,老伴和子女等都可以继承其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孙老伯过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尚在世的老伴李老太、二儿子、三女儿、小儿子(孙老伯的父母已早于孙老伯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Q&A
问题3
孙老伯的大女儿早年过世,那外孙女小周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大女儿先于孙老伯过世,那小周作为大女儿唯一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范围为大女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三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A
问题4
假设孙老伯没有配偶子女,且双亲去世,但有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姐姐早于孙老伯去世,那么这位姐姐的儿子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呢?
答:《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规则:当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在假设条件下,孙老伯姐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Q&A
问题5
孙老伯去世后,他的二儿子不幸在遗产分割前过世,二儿子还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如能,由谁继承?
答:可以。二儿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即由其母李老太、妻子、子女继承。如二儿子的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Q&A
问题6
除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法律还规定了哪些人可以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大女儿的丈夫对孙老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存在继承人以外,依靠孙老伯扶养或者对孙老伯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Q&A
问题7
哪些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答:法律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孙老伯的继承人存在故意*害孙老伯或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孙老伯且情节严重等情形,法律会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Q&A
问题8
对于孙老伯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一般应均等继承。但在特殊情况下,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作出不等额的分配。其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Q&A
问题9
孙老伯的小儿子提出自己多年来一直长期关心、照顾孙老伯日常起居,理应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这个要求能否被认可?
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儿子一家如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则可以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从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就医情况、经济来源,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时长,继承人为扶养被继承人付出的财产、劳务、精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Q&A
问题10
如果孙老伯的三女儿表示想要放弃继承,她该如何做?
答:三女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程一婧 卢莉婷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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