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发布了《互联网行业近年诉讼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头部互联网企业在提起诉讼时,更多考虑的是证据,而不是地域管辖,即“主客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这一结论引发了许多人的热议。此前,凡涉互联网诉讼案件,舆论场中时常出现诸如“必胜客”“不倒翁”等调侃,直指互联网企业在属地“打官司”处于有利地位,胜诉率高,这难免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嫌疑。
主客场,是体育比赛的术语,在主场比赛,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甚至裁判也会有一定的倾向性。在司法诉讼中,一般把委托人所在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作为主场,在非委托人所在地法院和仲裁机构是客场。长期流传于舆论场上的所谓“诉讼主客场”,不断损害着司法公信。
报告还显示,与人们想象不同的是,互联网企业作为原告时,更倾向于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杭州某互联网企业作为一审原告时,超过七成案件由广州、深圳法院审理;深圳某企业作为一审原告时,超过八成案件由北京地区法院审理。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企业作为原告的高胜诉率,也可能与通过“撤诉”来实现定分止争有关。在《互联网行业近年诉讼分析报告》统计的1489份裁定书中,“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占比接近70%。
将互联网企业的诉讼胜率与属地进行牵强关联,缺乏事实基础,它们打官司如今更倾向于“客场作战”就是明证。同一报告显示,互联网企业诉讼多集中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比甚至高达99%。互联网企业胜诉率相对较高,与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息息相关。这些案件中互联网企业作为原告相对来说赢得更多,在根本上还是由于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强化。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就明确提出,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此前,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也为互联网企业的诉讼案件提供了更多专业审判思路和审判人员。
常识形成共识: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前不久发布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也揭示,我国法院处理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时,整体裁判尺度均衡统一,坚持司法中立性,不存在特殊地域、企业或产业类型的保护现象。
我们深信,“原告就被告”,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管辖的基础,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选择在哪儿进行诉讼,与法效率有关,与管辖的特殊规定有关,并不会影响司法案件的结果。主场诉讼必然处于有利地位,此观点可休矣!
作者:张兵(本刊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