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最有名的矿产

首页 > 网络科技 > 作者:YD1662023-04-14 14:13:12

法院宣判

被告人杨某、杨某盆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告人张某衡、蒙某祥、韦某年、秦某运、覃某芳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兰某学、蓝某福、蒙某、蒙某维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4万元不等。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是不可再生资源,盗矿行为,扰乱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有序开采。本案被告人在井下盗窃,使用化学物品在井下非法作业,随时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矿区盗矿行为屡禁不止,为达到教育和警示目的,应依法予以严惩。

综合:河池中院、南丹法院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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