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总:我公司是做短视频剪辑的,为了让视频更能吸引观众关注,我们通常会为视频加上背景音乐,因为害怕侵权,我们还特地开通了QQ音乐的会员,下载了部分付费歌曲,但是近来还是有部分视频被认定侵权遭遇下架,我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侵权呢?
朱律师:贵公司付费购买的是音乐平台的会员,许多人认为只要自己购买了音乐会员,便可以在任何场景下使用相关音乐,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要您细心阅读,就可以从相关平台的会员规则中看到,即使贵公司已经付费,所获得的也只是在特定限度内、自己收听相关音乐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该音乐用于其他未经明确许可的用途。贵公司对相关歌曲的使用权限,既受限于音乐平台所取得的版权作者授权的范围,还受限于音乐平台与贵公司之间用户协议的约定。
由于贵公司做视频剪辑用于传播,很难会被认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从合规的角度而言,首先,贵公司可以从商用音乐版权平台付费购买音乐版权,但是,在购买前,要先仔细查看相关版权的授权范围,如个人/商用、具体使用形式,授权地域范围等,以避免侵权风险。其次,贵公司还可以使用公共版权音乐,免版税音乐, CC0协议音乐这些免费音乐来配套短视频,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这些音乐对授权使用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约定,请贵公司在使用前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声明。另外,部分短视频平台自身也提供部分音乐,这些音乐是平台通过和版权方谈判,一揽子购买的版权,其中部分音乐可以允许短视频创作者商用,贵公司也可以考虑使用这些音乐,以避免侵权风险。具体采用的方式,还需要贵公司与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员综合考虑,统筹规划,以确保合规。
关联法条
《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