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李某在网上搜索自己文章时,意外发现金某发表的文章虽注明了参考文献来源于自己,但其文章在结构安排和语句的表达等方面均与自己发表的文章非常相似,遂以金某发表的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金某告上法院。
李某是《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一文作者,该文于2005年9月在《重庆工学院学报》刊载,全文约7000字。2011年第20期《电影文学》刊载了《电影传播形态分析》一文,作者为金某,全文4200余字。文章参考文献部分列有李某的文章《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李某认为《电影传播形态分析》一文与《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构成实质性相似,金某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主张权利的论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比对,两篇文章存在33处相似论述,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高度一致,两作品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金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复制权等著作权。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金某停止侵权,于侵权作品所载刊物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
撰写学术论文时,参考、借鉴他人文献来说明或阐述个人观点并作为论文组成部分的行为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引用、借鉴超出合理范围,则可能构成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而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隐蔽性,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本案从论文作品的特点出发,结合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要旨,逐一比对两论文的具体表达,并从整体判断两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是否存在高度一致性,最终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