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丹阳
“被害人家的东西到底是谁拿的?”法庭上,法官向被告人提问。
“我也说不清。”
“那到底几个人去的?”
“我自己去的。”
“那你有没有拿东西?”
“没有别人,算是我拿的吧。”
“什么叫‘算是’,到底是不是你拿的?”
今年5月,我所在的办案组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张某路过案发地,发现院落大门未锁,便进入院落撬门窃取被害人家中贵重饰品及现金。该案证据比较扎实,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一直否认自己去过案发地,坚称自己无罪,庭审中还不紧不慢地和法官“打太极”。
我们去提审,张某嘴上说认罪认罚,但在陈述案件事实时总是语焉不详,多次暗示实施盗窃者另有其人。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中,对监控录像拍到他往案发地方向走的镜头,张某声称录像中的人不是自己,对证人指出其外貌和口音符合犯罪嫌疑人特征的证言,张某也断然否定,一再表示自己当天根本没去过案发地,不可能作案。
开庭前,我们对张某不认罪的态度有过预判,也作了充足准备。接下来,我的搭档宣读公诉意见书,该案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起来,使庭审有了豁然开朗的感觉:
在案证据中,被害人韩某等人的陈述证明,2017年10月6日韩某等人家中丢失现金2900元及首饰饰品等物品;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前曾进入被害人家中,以及当时其衣着情况;张某行车轨迹及监控录像证明张某案发当日曾到案发现场附近,以及当时其衣着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张某衣物与实施盗窃者的衣物相吻合;证人肖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所扣押衣物系张某所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足迹鉴定书证明,案发当天张某到过案发现场……
举证质证阶段出示的各种看似不相关的证据,通过公诉意见书完成了拼图。此时,张某神色颓然,“我当庭认罪悔罪,希望法院给我改过的机会。”
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此一役,我对公诉意见书“肃然起敬”。之前,我一直有种误解,以为起诉书在庭审开篇直接指明犯罪,地位更重要,而公诉意见书无非走个过场。这次出庭让我认识到,公诉意见书对梳理在案证据,明确证据间逻辑关系,有力指控犯罪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值得我在工作中多用一份心。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