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宗罪指的是哪七个,七宗罪指的是哪七个人

首页 > 文化 > 作者:YD1662024-06-13 07:11:43

七宗罪指的是哪七个,七宗罪指的是哪七个人(1)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对于具体的“人”来说,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可能会面对牢狱之灾。本文主要对《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罪名构成要件与适用进行解读。

《刑法》中关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归纳后共有七个,涉及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拘役与有期徒刑,处罚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谓安全生产中的“七宗罪”。虽然七个罪名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且从犯罪客体上说都要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每个罪名涉及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以下主要针对七个罪名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的不同进行分析。

第一宗: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词:生产作业

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在“生产、作业”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因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可见,该罪的主体并没有“门第”界限,“生产作业”中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宗: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关键词:强令

从条文上看,此罪的犯罪主体仍为一般主体,但是由于“强令”这个行为证明,该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强令资格的人”,而在企业中往往只有领导者、调度者才具有资格,因此,该罪的主体还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略有区别。

第三宗: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键词:劳动

此罪是七个罪名中唯一带有“劳动”一词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也不同与一般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因此,本罪具有明显的“安全生产”特色,并且在司法实践案件中,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往往会因此罪而锒铛入狱。

第四宗: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关键词:工程

此罪的适用情况往往存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涉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由相应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犯罪主体不仅区别于“一般主体”与“主管人员”,同时还针对的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这一点上明显区别其他罪名。

第五宗:消防责任事故罪

关键词:拒绝执行

此罪的犯罪主体为“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并不局限于安全生产范围,只要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在此罪的认定上,除了上述违法行为外,还要存在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因此,“拒绝执行”成为该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显着特征。

第六宗: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关键词:贻误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存在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对因谎报、不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则由“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七宗:危险物品肇事罪

关键词:危险

此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物品过程中。此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法律之所以对于此罪的“门槛”较低,主要是由于物品本身具有“危险”性,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往往比其他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此罪的刑罚相对其他罪名也较重。

以上仅对《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安全生产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避免行政处罚,更避免无妄之灾。

作者:赵琪文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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